长江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5-05-05点击数:

 

长大校发201576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活动

1.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各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表1)。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部门)、承办单位(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等。涉外公务接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禁止领导之间、单位(部门)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4.各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表2),并由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二、公务接待用餐

1.公务用餐一般应安排在学校食堂。严格控制公务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务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

3.公务用餐标准为:自助餐每人每餐50元,因工作需要安排桌餐的,每人每餐100元,不含酒水费用。公务用餐标准依据本地物价情况适时调整。

三、公务接待住宿

1.公务来校的宾客,住宿费原则自理,接待单位可根据来宾的住宿意愿和需要,代为预订住房。住宿费用需要学校承担的,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

2.住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和知名专家可安排普通套间。各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四、公务接待用车

1.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2.提倡公务接待活动乘坐动车、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公务接待报销

1.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就餐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等。在学校食堂发生的接待费用实行按月转账,转账时亦须附上述单据。

  2.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其他

1.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经费开支的公务接待,科研、对外培训等项目经费列支的公务接待,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办公室,自201551起实施。原《长江大学会议及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421号)中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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