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场管理
(一)、应提交我单位项目组的文件资料
1.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件1);
3.施工单位响应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原证件及复印件,审核后我方仅留复印件备查;
4.施工单位响应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附件2)及项目组组建的正式文件;
5.工程施工管理、施工人员、安全员、特种工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提交相关原证件及复印件,审核后我方仅留复印件备查;
6.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员花名册(附件3);
7.工程量清单。
(二)、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打印件和复印件上需签章确认。
(三)、贵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项目工作人员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抽查、核对有关内容。如有不实之处,我方将会采取停止相关人员工作、工程停工及劝退施工场地等保证措施;
(四)、资料用A4纸报送。所有手写字均使用不易褪色笔墨亲笔书写、签名。
二、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及各种保证措施,报监理和我方项目组审批。
2.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各专业重大施工组织方案(桩基础、基坑支护、钢结构安装、空调通风工程、大体积混凝土、高支模、大型开挖、悬挑脚手架、大型装修等),施工前一周以上报监理和我方项目组审批。
3.涉及到需增加造价的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提出并列出报价清单,按程序通过审批后方能施工。
4.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5.贵单位资质和施工管理人员资格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应向监理报备、审查。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相符,如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批,对管理人员实行严格考核,不到岗的严格按合同条款处理。
三、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内容和日期。
2.如果整体场地不具备移交条件,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
四、开工报告(开工令)
1.当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和项目组提交《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2.合同工期应以《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且作为工期计算依据。
五、施工质量管理
(一)材料进场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单》,附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说明书,经监理和项目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依据《长江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建筑材料认质认价实施细则》,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按照文件要求的方式、程序、时间操作。
(二)施工样板报验
1.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效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制作“施工样板”,报项目部验收备案。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三天报监理和项目组验收。
3.具体单位工程由项目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工程。
(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至少在隐蔽前一天通知监理和项目部验收,并将《工程质量报验单》、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等送项目组;对于非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签证单》送项目组,逾期不予办理。
2.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进度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和项目组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项目总进度计划。
2. 当工期拖延三天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制订赶工计划;我方将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工期违约处罚。
3.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应在五天内向监理和项目组报送《进度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进度签证手续。
4.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五天内向监理和项目组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
七、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原则
1.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2.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更改的,可按程序进行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总价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1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需说明变更理由及提供预算文件,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须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研究批准;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5-20万元之间的,须经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3.工程变更必须按照《长江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签证实施细则》规定,并经过相关程序批准,由基本建设处书面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说明和(或)设计图纸等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签证
1.所有工程签证填写工程签证报告单,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2.签证事实和签证理由须施工、监理、甲方项目管理、审计单位现场确认,对工程量或初步计量结果草签并跟踪施工过程。
3.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隐蔽工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4.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业务签证,由建设单位组织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八、工程款的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依据
凡属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均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相关手续办理需经监理确认,保证支付工程款的准确性。
(二)、工程款支付凭证
1.施工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工程款支付工作,首次办理工程款时,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长江大学基建处办理备案手续:
(1) 施工单位的介绍信和公司法人签字的委托函;
(2) 本人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单位更换办理人员,必须到长江大学基建处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办理人员办理好备案手续后,即具备相应项目工程款支付办理资格,可以到长江大学基建处综合科办理相关工作。
4.一个工程款支付人员在项目未决算完之前,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支付工作。
5.施工单位需提供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支付申请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因财务管理规定所需的相关支付凭证。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5%(扣除暂列金等预备款)。
2.在第二次工程款项支付时,需扣除甲方代为支出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款项。
3.若该项目有甲供材料款和其它分摊款的,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进度予以扣除。
(四)、工程结算款支付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至基建处综合办。
2.基建处综合办向项目组、规划办、造价办、工程档案室等发出工程会签单,确认施工单位已无任何未完成事项、施工现场及道路已清理恢复并按规定交齐竣工资料、交齐临时占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并清理确认已扣除相关代扣代缴费用,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合同规定,留足5% 的保修金。
3.基建处根据合同和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办理项目工程决算款支付。
(五)、工程保修款支付
基建处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按工程合同要求留置5%工程保修款,保修期满后,经用户、基建处、施工单位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已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保修责任后,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结算质保金申请,基建处核实签字后结算质保金,按付款程序审批后付清。
九、工程验收
(一)验收条件
1.单位(项)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承发包合同内容完成。
2.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合同条款有关规定。
3.竣工资料完整,且审查合格。
(二)竣工初验
1、单位(项)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前20天向项目组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提出初验申请。
2、项目组办理审批手续后组织有关人员初验,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施工单位应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按期完成整改。
(三)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对初验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向项目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签证日期或通过政府相关专业验收及取证日期为准。
2、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资料不完整及其质量等级不满足合同约定时,我方将追究施工单位质量及进度违约责任。
3、施工单位在验收完毕后应按照《基建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初审资料签收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办理相关资料签收,因施工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相关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四)政府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凡需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方可通过项目综合验收的单项工程(如消防、化粪池、垃圾站、小区道路、园林绿化、路灯、节能等),按谁施工谁负责办理验收手续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专业验收,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附件1: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
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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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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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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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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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授 权 书
(施工单位)
现确认下述人员为 项目的我方项目负责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注册类别: 注册编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职责和权限:
代表我单位组成该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管理该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工作,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