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保证工程款支付及时、准确,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款支付原则
凡属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均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补充)协议、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工程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条款为依据,保证支付工程款的及时、准确。
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含暂列金和预备费,如工程实际进展中出现自然灾害、重大变更、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费率或价差调整等不可预计事件发生,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并依据法定程序决策和审核后,方可动用暂列金或预备费。
二、工程款支付凭证
1.施工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工程款支付工作,首次办理工程款时,须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长江大学基建处办理备案手续:
(1) 施工单位的介绍信和公司法人签字的委托函;
(2) 本人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单位更换办理人员,必须及时到长江大学基建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办理人员办理好备案手续后,即具备相应项目工程款支付办理资格,可以到长江大学基建处综合科办理相关工作。施工单位需提供经监理审核通过的支付申请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因财务管理规定所需的相关支付凭证。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结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5%(原则上不含暂列金和预备费)。
2、在第二次工程款项支付时,需扣除甲方代为支出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款项。
3、若该项目有甲供材料款和其它分摊款的,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进度予以扣除。
四、工程结算款支付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完成后,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至基建处综合办。
2.基建处综合办向项目组、规划办、造价办、工程档案室等发出工程会签单,确认施工单位已无任何未完成事项、施工现场及道路已清理恢复并按规定交齐竣工资料、交齐临时占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并清理确认已扣除相关代扣代缴费用,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和合同规定,留足5% 的保修金。
3.基建处根据合同和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办理项目工程决算款支付。
五、工程保修款支付
基建处根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按工程合同要求留置5%工程保修款,保修期满后,经验收确认施工单位已按《工程质量保修书》履行保修责任后,由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出结算质保金申请,基建处核实签字后结算质保金,按付款程序审批后付清。
基本建设处
二○一七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