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6年177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9-07-31点击数:

长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修缮以及项目附属平面绿化、设备设施等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中长期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投资效益。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按规划执行的原则,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坚持以师生为中心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招投标事宜、工程变更调整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

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工会、计划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基本建设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管理处、保卫处、互联网与信息中心、后勤服务集团、城市建设学院(设计研究院)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与报批;组织国家及省级重大专项项目报批。

(二)基本建设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具体包括: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和报批;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编制建设项目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负责项目结算初审。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使用的预算、核算管理;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并按采购项目集中归档建立台账信息;负责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组织与监督;申报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计划。

(五)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六)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完成建设项目规模、功能定位、功能要求等指导性文本;负责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配套工作;负责项目竣工后非房屋类资产接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七)房产管理处负责提供学校公共房屋建设项目所需的基础数据、资产清单;协助完成建设项目规模、功能定位、功能要求等指导性文本;负责项目竣工后房屋类资产接收。

(八)监察处参与建设项目的监督。

(九)其它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严肃性和前瞻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功能等总体规划,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专家评议论证制度和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审批要严格履行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审批文件的相关规定。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   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完成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加盖出图专用章。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归档保存并投入使用。工程勘察及设计单位须参加施工基础验槽、关键部位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进行项目设计。要深入现场对项目建设所需的外围水、电、气、管网、通信等现状做出详细说明,对设计中需要二次深化设计的部分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根据项目已批准的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项目设计概算不得突破项目批准的投资限额。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经济、实用、绿色、美观的原则。基本建设处对初步设计进行论证、审定后,设计单位才可开始施工图阶段的设计。项目设计完成后,基本建设处应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施工图完整、科学、合理。

 

第五章  招投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规模达到进行社会公开招标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规模达到学校自行进行招标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市场调研活动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大宗材料采购及认质认价的市场调研活动,须由基建、监察、审计、设计等部门人员参加并对调研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处与基本建设处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基本建设处组织审计、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进行核对、比较和确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亦称最高投标限价或预算控制价)。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以及专业分包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材采购项目、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合同订立前,必须经基建、计财、审计、发展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法人代表签订项目合同(特殊情况应有书面委托函方能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  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义务要明晰。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合同约定相关工作,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规定办理完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基本建设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勘验要有基本建设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八章  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加工程的变更管理。工程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单须经项目监理、甲方项目现场代表、项目审计人员等三人及以上签字确认。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须附变更价款调整说明。变更价款调整额度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基本建设处处务会研究批准;变更价款调整额度在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经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变更价款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的,经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必须经相关程序批准,由基本建设处书面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说明和(或)设计图纸等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及时组织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勘察、监理、设计、施工、项目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七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接收。

 

第十章  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财务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项目工程进度付款。

第四十条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初审和终审工作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初审,审计处负责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本办法,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没有记录资料、记录资料不完整的,追究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项目管理相关人员的责任;编造假资料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该事项批准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工作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直至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科学性,规范建设审批程序,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省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拟申请立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是学校已获批的学校发展规划中的项目,项目申请应有前瞻性,保证项目论证和报建手续办理有充足的时间。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互联网与信息中心及相关学院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功能提出总体规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  基本建设处依据校长办公会通过的总体规划,成立项目工作组组织项目论证,进一步明确项目选址及项目建设时间表、路线图。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做好向政府部门报批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发文确定项目选择、选址、面积规模、功能定位、资金来源及投资概算等技术指标。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基本建设处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省发改委批复后,基本建设处组织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保卫处、互联网与信息中心、使用单位等部门对项目的功能定位、水电气接入、消防安防、网络、通信等提出详细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  基本建设处组织中标设计(勘察)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现场勘察和建筑方案设计,形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等文本。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经基本建设处会审后,提交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初步设计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基本建设处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到省发改委办理报批手续,根据省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及资金计划,确保项目预算严格控制在概算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基本建设项目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行为,依据国家计价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三条  本细则招标控制价是指根据国家及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管理,是指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和确认进行原则规定和程序管理。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适用于新建工程及改扩建工程。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限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14天,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21天,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28天,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工作时间为35天。

招标控制价编制时限,一般情况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计价事项完全确定后,编制时间为7到10天。

第七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与复核。

第八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单位(项) 工程为单位进行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九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现行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二)国家和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二次深化设计分部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及技术参数描述的列表;

(八)周边水、电、气、网络、通信、消防接入、地下管网等现状资料;

(九)其他资料。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十一条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依据:

  (一)现行的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二)国家或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中设置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要求

(一)暂列金额的设置比例。招标控制价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或暂列金额与单位(项) 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5%);特殊工程由基本建设处根据工程特点确定。

(二)暂估价的设置比例。暂估价与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占比一般不得超过10%,特殊工程不得超过30%。

(三)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依据和确认。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划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市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处和审计处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库中各抽取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简称“造价咨询公司”)。

    (一)基本建设处和审计处分别委托上述两家造价咨询公司同时“背对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二)基本建设处和审计处分别与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国家、行业或省市相关签订造价咨询合同;

(三)基本建设处负责召集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工作(简称“清单编制工作”);

(四)基本建设处提供给造价咨询公司的图纸应是按程序反复论证并经审批通过的全套图纸及说明清单;

(五)审计处负责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程序

(一)基本建设处指定造价管理科专人负责清单编制的召集组织(以下简称“清单编制召集人”);

(二)基本建设处须提供给造价咨询公司以下资料(含电子文档):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二次深化设计分部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及技术参数描述的列表;周边水、电、气、网络、通信、消防接入、地下管网等现状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三)清单编制工作交底会参与成员,基本建设处项目组全体成员,设计项目组全体成员、审计处项目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造价咨询公司全体成员。

(四)基本建设处召集组织两家造价咨询公司在指定地点进行清单编制核对

(五)清单编制工作沟通交流形式和原则

1.清单编制设计图纸答疑、学校有关招标工程计价事项的沟通交流均以会议记录或纪要、电子邮件、签字签章的纸质文件等书面形式,并由清单编制召集人负责归集和发出;在发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之前,将经相关程序确认的签字签章纸质书面文件,由清单编制召集人按相关规范要求归档;

2.特殊情形下,提出的口头意见和建议须在提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清单编制召集人,经相关程序确认;

3.有关招标工程计价事项的个人或口头意见和建议未经相关程序确认,清单编制召集人可不予发出,造价咨询公司不予执行;

4.清单编制工作参与成员不得随意丢弃经手的相关资料,对须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清单编制成果初稿形成后,基本建设处召集专家评委会对两家造价咨询公司的清单编制工作进行评议。依据《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组成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由7人组成。

专家评委会实名票选排序A/B造价咨询公司,由A造价咨询公司发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B造价咨询公司复核A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并出具复核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相对误差在±3%(属于造价规范允许误差)以内的不再复核,采用较小数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处按相关程序确定招标控制价,并负责招标控制价在政府部门备案审查后,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处继续委托A造价咨询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完成以下工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量和价审核;

招标工程量清单疑问解释;主要材料认质认价询价建议;重大设计图纸变更预算编制(单项估算20万元以上)及清标工作;工程竣工结算初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继续委托B造价咨询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完成以下工作:招标工程量清单疑问解释;已标价清单工程量的审核重大设计图纸变更预算编制(单项估算20万元以上)及其商务标清标和已标价清单工程量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处负责召集组织造价咨询后续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审计处负责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清单编制工作非常规情形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1.某家造价咨询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清单编制或经专家评委会评议认为不适宜继续完成清单编制工作的,由对应抽取单位(基本建设处或审计处)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处再抽取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完成后续工作;

2.学校若暂缓工程项目的建设,基本建设处应按程序明确清单编制的后续工作和收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及签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管理及监督,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必须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五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更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使用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提出变更。

    第七条  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及价款外的事件可要求工程签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价款控制 

1.工程变更总价超过中标价或合同价10%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2.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需说明变更理由及提供预算文件,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须经基本建设处处务会研究批准;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5-20万元之间的,须经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项目变更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校园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九条  所有变更申请应由相关职能部门、院系研究决定,并提供书面申请材料,对原施工图提出的方案变更、功能变更、材料变更或其他较大变更,基本建设处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或变更说明,并负责落实和督促变更设计单位尽快出图。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基本建设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归档。

    第十条  工程变更必须经过相关程序批准,由基本建设处书面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变更设计说明和(或)设计图纸等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的变更,按工程变更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由施工单位提出,并填写工程签证报告单,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甲方项目管理、审计单位必须现场确认签证事实和签证理由,对工程量或初步计量结果草签并跟踪施工过程。审计处安排有跟踪审计单位的工程项目,应及时通知其到现场,对签证事实和理由进行现场见证。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隐蔽工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业务签证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及跟踪审计等单位审核后提交基本建设处审核。基本建设处参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业务签证,由建设单位组织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签发的签证项目和内容实施施工。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基本建设项目

建筑材料认质认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中建筑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以及《长江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建筑材料认质认价范围:施工合同及招标答疑纪要中明确要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变更增加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认质认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认质认价小组由基建、监理、施工、设计、审计、国资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认质认价方式分三步进行:

1.市场调研。由基建、监理、施工、设计进行市场调研,完成初步选型及参考价格;

2.认质认价。由基建、审计、国资等部门进行市场调研,初步确定认质认价标准;

3.认质认价确认。综合各方信息,各方充分交流沟通,完成认质认价。

第五条  认质认价报送程序: 

1.施工单位按要求填好认质认价申请单后报监理审核;

2.经监理审查、核实相应的技术要求后报甲方项目负责人;

3.认质认价小组按有关程序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形成有认质认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的认质认价确认单并发至甲方项目负责人,再由甲方项目负责人下发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  认质认价的时间规定: 

1.申报时间:在工程正常进行中,根据工程进度应提前30天以上将认质认价单报送材料主管;

2.认定时间:原则上,甲方项目负责人接到认质认价单后,应在30天内完成该项工作,并发出认质认价确认单。  

 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检和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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